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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等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通知。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依据国家出台的专项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二、备案权限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米乐核准。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
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境外收购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米乐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三、备案程序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并附其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备案。对备案项目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省发展改革委对备案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出具备案文件;对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申报单位。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及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超过备案额度20%及以上。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均通过 “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 (http://jwtz.ndrc.gov.cn/jwtz-ex/)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在完成用户注册后,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上传相关附件。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纸质文件。备案系统将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受理。
四、备案申报材料
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需提报以下材料:(一)项目备案请示文件;(二)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 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省属企业除外);(四)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供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项目备案请示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及内容、投资规模及投融资方案等。
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五、备案条件及效力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备案管理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
投资主体实施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文件;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文件有效期两年。需延长有效期的项目,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凭省发展改革委的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外汇、银行贷款、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对未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于按照本通知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备案但未依法取得备案文件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备案文件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抓紧转发至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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